职称证怎么办理
职称证怎么办理介绍如下:
初级职称办理的流程:
1、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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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到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聘用单位在相关栏目内填写其考核鉴定意见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将聘用单位审查过的表格及劳动(聘用)合同书一起报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有关材料后,经评审签署审批意见后办理初级(助理级)职称证书。
2、提供材料
*** 合同、毕业证书、单位劳动合同、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必备条件
①必须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本科需工作满一年、大专需工作满叁年、中专需工作满五年;
②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内人事 *** 满足年限本科 *** 需满一年、大专需 *** 满三年、中专需 *** 满五年。
职称证的相关事宜:
初级职称的取得方式:
1、职称评审
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
2、以考代评
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再进行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中级职称的工作年限: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的工作年限:硕士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七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并且参加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取得合格证书。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摆2000闭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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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叁)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叁)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叁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叁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北京初级职称怎么办理
1、参加全国统一的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报名在北京会 计网上进行。往年10-11月报名,今年因故推迟,还没开始,敬请留意。必须在一次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成绩发布如果都通过了,关注北京会 计网和北京人 事考试网。成绩发布一般2个月后,去北京人 事考试网打印证书领取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会计证、身份证、领取凭条去北京人事考试中心领证书,地址在西三环莲花桥西路南
3、领取证书后,证书自行保存。随证书有一张存档的纸,需自行存到你的人 事档案里。如果你们单位岗位、待遇和职称挂钩,向单位人 事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聘任你为单位的助理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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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或领导签字;
2、填写各种表格,准备评审材料,单位盖章;
3、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盖章);
4、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预审;
5、各专业评委会评审;
6、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7、人社职改部门审查发文;
8、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报材料内容
1、职称评审材料:
——不需装订的评审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由报送单位核实、使用《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单位版录入、打印、盖章,并附电子文本);
(2)《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详细填写表格内容,不可复印);
(3)《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在宜评审高中级人员5份,报省评审的高级按各专业评委会通知要求)及电子文本。
——须按顺序装订的任职资格材料和评审材料(资格证书提供原件按审核权限审核后退还,申报高级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留专业评委会评审后退还)
(1)评审材料目录;
(2)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原件(限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3)个人申请;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5)用人单位公示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申报学历和之一学历顺序装订);
(8)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9)任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以证明和确认本单位性质,本人为该单位员工且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证明材料);
(10)相关专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指会计、经济、统计、教师以及医、护、监理、安全等参加国家或行业相关资格考试或必须执证上岗的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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